(2015年4月3日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励佩珍同志向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励佩珍同志提出的辞去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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