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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2008年理论文章选登(五)

2008-12-25 10:49: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李红国

摘要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当今我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分析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认为公民参与人大工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改进人大工作的有效途径。在充分肯定公民参与人大工作实绩的同时,指出了参与的制度还不健全、参与的领域还不广泛、参与的能力还不够强、参与的效果还不理想等存在问题。文章对积极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进行了有益的路径探索,重点提出了体现选举的民主性和竞争性、充分发挥公民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扩大对监督工作的有序参与和培育公民意识、提高参与能力等四方面的鲜明见解。

关键词推进  公民参与  人大工作

 

 

 

政治参与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基本构成、运作方式、政策过程和政治结果的行为。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是一个国家政治参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它主要由公民政治参与的心态、意识规则、行为方式、目标模式和价值取向等诸方面构成。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当今我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化,是依照法律法规和一定的规则,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参与的途径和方法,做到循序渐进、依法进行。

       一、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当今我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积极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公民要真正实现自身民主、自由、平等等各项权利,就必须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它可以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不脱离人民群众,可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能反映社情民意,更能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同时,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基础,有助于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现代民主政治是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经济越发展,政治参与度越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经济环境。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利益意识的觉醒。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人们普遍会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和愿望。

  公民参与人大工作不仅沟通了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交流,而且通过公民利益的实现来调动劳动积极性,有助于社会的公平和发展。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畅通民意诉求的渠道,对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也是非常有利的。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才能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也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我们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要求党必须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能拓展党与社会的链接通道,扩大党的利益代表功能,增强党的权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才能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推进公民有序参与是改进人大工作的必要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才能保持人大工作旺盛的生命力。

因此,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人大常委会必须具备完备的制度和通畅的渠道,使得公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和利益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履行立法职权时必须广泛吸收公众的参与,充分体现民意,实现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同时,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参与度,取决于人大对民意的重视程度。这样,才能快捷地获得社会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促使人大在立法、监督工作和决策上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二、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现状

建国初期,公民政治参与很快被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所代替,公民不是主动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而是被运动、被动员,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社会被高度的国家化,社会权力相当萎缩,阶层结构僵化,很难为政治参与提供良性的社会基础。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和社会呈现出了适度的分离,社会的自主性开始增强,阶层结构逐步分化,政治社会化程度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日益成为我国政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前,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日益增加,氛围越来越浓厚,机制不断完善,方式方法更加多样。公民在参与人大工作过程中的自主意识明显增强,参与意识大大提高,政治心态由保守型转向开放型,主导形式由被动型转向主动型,参与意识由情感型转向理性型。这一趋势适应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迅速发展的状况,优化了政治社会化的效果。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新,拓宽了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特别是在代表选举、立法听证、旁听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和良好的反响。在扩大公民对立法的参与方面,《婚姻法》修改和《物权法》制定而开展的广泛讨论,引起了国内外关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等被首次明确。深圳市在各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涌现出了“民荐候选人”和“自荐竞选者”。杭州市向社会全文公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欢迎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宁波市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和设立了代表联络站。这些都促进了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加强了公民与人大、政府和代表的联系。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高,不断分化的社会各阶层还无法在现有体制中完全找到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公民参政的制度化程度还比较低,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参与的制度还不健全。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缺乏法律规范明确的规定,缺少了程序上的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参与具体如何操作,规定得非常笼统;一些操作性强的制度,在实践落实中又往往要打折扣。公民进行参与的过程中,向国家机关传达利益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机制,影响了公民参与的效果。由于竞选制度不完善,选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很少,因而直接影响了选举权的行使,流于形式主义。

  二是参与的领域还不广泛。人大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还不够高。《监督法》实施还处于起步阶段,只能做到部分内容公开,且都以人大内部刊物、人大网站等载体公布为主,受众面不够广。对人大工作的过程公开也几乎没有涉及。公民了解人大工作的渠道非常有限,知情权不能得到保证。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领域相对比较狭窄,主要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意见建议、旁听会议或通过信访等途径,间接参与人大工作。

  三是参与的能力还不够强。由于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以及个人经历等的原因,公民个体对人大工作的关心程度以及实际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别。公民的参与意识也强弱不同。强势群体掌握着更多的资源,他们的利益诉求更易被采纳,而弱势群体往往失去了话语权。一些公民政治参与的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个别表现为情绪性、对立性,影响和参与人大决策、参与人大工作的实际能力不足。

  四是参与的效果还不理想。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相对狭窄和不很规范,参与人大工作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以正常渠道和合法形式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以至于促使他们去选择一些非制度化的参与途径甚至非法手段,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

三、积极推进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

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多层次性和全面性,也为推进公民参与人大工作明确了指导方针。

(一)进一步体现选举的民主性和竞争性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要求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真实意志,但现实中由于人选条件分派制、选举人无法充分了解和比较候选人的情况等原因,使代表选举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流于形式。因此, 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具体方式,落实选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更多高素质的候选人能够脱颖而出。

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上,要减少派选代表候选人,除党委有意图安排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需要应选为人大代表的领导外,原则上不向选区或选举单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充分调动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积极性,增加选民直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充分尊重选民的权利和意愿,把选民提名推荐的群众真心信赖和拥护、敢于为民直言、事业心责任感强、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较高、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交选民酝酿协商,接受选民挑选。要使候选人有机会进行更充分的自我展示和介绍,发表参政意见,向选民作出一些具体承诺,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差额选举的意义。要改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多、专职少的现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要加强与选民的双向沟通。

(二)充分发挥公民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强调,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有利于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

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积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努力扩大立法建议项目的提出渠道。对拟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也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对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和关于立法项目的意见与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和情况反馈给建议人。

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允许学术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或公民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法规草案,为提升法案起草的民主性提供新的途径。在法规征求意见工作中,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以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布和反馈制度,以便公众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使公开征求意见取得提高立法质量和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双重效果。

此外,应当建立完善公民参与法规评价的制度,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人民群众对法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方面等情况的反映和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通过“开门立法”,鼓励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使立法的过程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并受到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三)扩大公民对监督工作的有序参与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明确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作为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从而确立了公民参与监督计划制定的重要地位。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加强信访工作,通过公民信访渠道,及时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要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进行积极的实践,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人大常委会要提高监督实效,必须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呼声和意见,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和“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要细化公民参与常委会视察、调研工作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织公民参加旁听,应当赋予公民一定程度上实质性的权利。如公民旁听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旁听公民所提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避免公民旁听流于形式。

公民可以依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要从建议的提出、受理、处理及反馈等方面,完善公民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程序及相关制度,切实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

 坚持监督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人大行使职权的有关情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接受人民监督、提高人大工作透明度的最直接途径。因此,要建立健全监督公开制度,拓宽公开的形式和途径,使公民不仅了解人大行使职权的情况,而且了解人大依法监督、决策的全过程,保障和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确保监督工作始终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四)培育公民意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能力

  公民意识是提高政治参与、发展民主的重要因素。当前,要确立并发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主流政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和科技,提高公民的文化修养和政治素质,使每位公民都成为有理性思维、能真正独立运用自己的文化知识进行政治活动的人。通过政治社会化的途径,努力培养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使公民对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有正确的认识,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合作精神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党的主张、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人大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自己的职责,重视对国民经济计划、城乡规划、政府工作以及财政预算执行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作为公民,则要努力树立有序参与的观念, 形成积极的政治参与心态,自觉地、合法地、有序地参与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人大在立法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中,不能脱离人大代表这一主体。公民就要积极主动地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愿。

  与此同时,作为公民参与人大工作的有效补充,要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促进民主管理。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在制度、程序和现实渠道上推进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使公民在民主实践中真切地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培养公共精神,履行公民义务,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杨德山、苏海舟著,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4月。

2、《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辛鸣、杨海英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3月。

3、《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问题研究》,马振清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1月。

4、《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程同顺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3月。

5、《公共管理中的决策与执行》,刘熙瑞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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