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及区建设局:
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区建设局局长张瑞良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小城镇建设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会议认为,我区在小城镇建设中,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推进迅速,2008年和2009年,全区累计完成拆迁面积227万平方米,新建460万平方米,全社会投入194亿元,在街景改造、新镇区开发、镇中村改造、实施产业支撑、基础配套设施完善和城镇管理等方面均有明显改善和提升。但是,当前我区小城镇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思想认识
要进一步统一全区干部群众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镇域经济、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改变个别镇对小城镇建设工作不重视、畏难情绪多、为完成指标而“拆、建”的应付现象,切实增强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完善小城镇建设规划
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要因镇制宜,体现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等。既要突出城镇核心区块,又要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也要避免与周边城镇类同。要强化规划管理,在实施中避免因镇乡(街道)领导变动而轻易改变规划的现象发生。确需调整的,要充分论证,依法审批。
三、进一步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小城镇建设的奖、补、贴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助推作用。要进一步探讨制定出台“一镇一策”的差异化扶持政策,调动经济相对薄弱镇(乡)的工作积极性。要进一步探索多样化投融资体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法出台有关政策,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小城镇建设。
四、进一步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
要攻坚克难,加快拆、建进度,把镇域1-2平方公里核心区块作为推进小城镇建设的重点。要引进能促进城镇经济发展、改进形象、服务民生的精品项目,强化小城镇建设的产业支撑力度。要加强城镇管理,做到边建边管、建管并重,并建立小城镇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的领导
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理清小城镇建设的工作思路,优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破解工作难题。各有关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班子,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帮助各地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小城镇建设,营造有利于小城镇建设快速推进的良好氛围。
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对待上述审议意见,抓紧落实相应的措施,并将办理情况于2010年5月15日前书面送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将进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将就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专题听取汇报。
2010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