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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2010年度理论文章选登(一)

2010-08-30 15:44: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人大办

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党的主张,同时也是人民的共同意愿。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推选的各级人大代表是他们的代言人,他们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又是各条战线的代表人物,他们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着最广泛的紧密的直接联系,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职能理所应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区镇(乡)人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和制度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机制基础和政治基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一)从国家政权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5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能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事关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从国家事务管理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讲到底就是要依法处理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最有效的手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大加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履职,要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担负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治和法治局面的重大使用。

(三)从监督职能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和谐的机制保障。

社会得以和谐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公共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分配、行使。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权力运行的一种有力规范制约。人大依法选举任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该项职能其本身就是对政府工作最重要的一种监督。近年来,人大在通过调研视察、建议议案等途径实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听证、项目论证等制度,从而将立法监督作为重要手段,来推动社会和谐建设。例如国家《物权法》的出台过程,收到了大量的各个层面的建议,使得很多有争议的条款得到公正确定;宁波市人大许多立法条规也在报纸、电视上征求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收到较好效果。

(四)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源头来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的基础和有效途径。

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条战线,带着选民的意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主动构架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通过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把群众的意愿告诉党和国家;通过执法检查,政府工作审议,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宣传到民间。使得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维护好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办事,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促进政府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建设美好家园。

二、当前人大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在政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及许多重要职权,赋予了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如何发挥出这种重要职能,仍然需要更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规范,目前在这个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实践,更多的是原则性的和粗线条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和影响着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人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关联性不够清晰

人大代表大会制度是最能体现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宗旨,人大制度施行情况和人大职能履行情况,也从一个方面体现社会和谐程度的一个晴雨表。但是目前人大工作在有些方面的出现的形式上被忽视、方式上简单化、作用上被弱化等现象,使得人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关联性大为削弱。比如一些代表把当代表视为一种荣誉和待遇,履职的主动性不强;代表工作不平衡,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不知用、不会用、不愿用、不敢用;一些政府和部门对人大建议议案的办理不够重视,内容比较简单,流于形式,敷衍了事;一些地方人大在职能行使上一味追求“和谐”,讲好话,不讲真话,一团和气,实际是违背真正的和谐。

(二)人大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受工作内容和范围的局限性影响还不能避免

人大工作,最主要的是代表工作,与和谐社会构建息息相关,但是工作内容和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代表作用,特别是在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受到影响。如存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组织松散,内容、形式单一,作用不明显,没有真正使代表作为人大工作的主体参与到闭会期间各项工作中来,没有很好地创造开展经常性代表活动的机制和条件,造成代表与人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影响了人大工作的质量;部分代表的素质不高,履行职务的能力不强,认识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代表不积极参加调查研究,不主动参加代表活动,不主动联系选民;不了解政情政务和社情民意。这些局限性都影响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

(三)人大对社会不和谐现象的监督力度还不强硬

人大监督工作本身是对行政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不合法、不公正等不和谐现象的批评、指责和纠正,但是人大监督在人力、精力、能力上的不足,使代表职权行使不充分,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从大的方面说,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享有审议权、提案权、选举权、表决权、询问权和质询权、建议批评权、罢免权、闭会期间活动权等。这些职责职权的履行目前主要存在审议权行使不充分、提案权和批评建议权行使不到位、质询、罢免等项职权基本上没有行使、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从具体的社会方面说,例如目前工业与环保、建设与规划、居民与农民、土地规划和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少的矛盾,城乡与农村政策的连接性问题,政策的历史连续性问题,都是比较敏感而复杂的问题,都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但是人大对这类问题上往往存在监督无力、或者是监督空白,从根本上使得人大对社会不和谐现象的监督不强硬。导致一些不和谐现象依然存在,引起群众不满。

三、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有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同时广泛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以和谐共进的精神实现全国人民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当地实际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人大在有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切实加强地方立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证。

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仅是社会公民的道德提升或经济条件的改善,还要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为具体利益不同的群众之间的互相沟通和交流、竞争与合作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统筹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完善法规救助体系,畅通法律诉求渠道。三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立法论证、听证等制度,加强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特别要将地方立法的重点放在调整经济结构、保护资源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的方面。

(二)强化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民主氛围。

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决策民主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证。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人大必然成为公民政治参与、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认真研究和探讨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经济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三)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对权力监督和制约,是现代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中,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最具有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特别是在当前,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围绕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三农”问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同时,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着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有效发挥代表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积极动力。

1、切实发挥人大代表在政府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作用。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充分尊重代表审议发言。如人大代表在各级人代会上,对政府工作情况、财政预决算情况、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严格审议,依法行使权力。同时,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通过调研、视察、座谈等各种活动,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议。如通过实施镇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监督办法,加强对镇级财政运行情况的监督,实现人大对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审议权力,把握决策的正确性,把好公共财政使用的合理性,实现当地人民公共利益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性。

2、切实发挥人大代表建议献策的作用。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都代表着许许多多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和所盼,发挥好议案的作用,使这些议案得到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一些愿望也将随之得以实现,社会也将更加和谐。人大代表的建议议案,都得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一一加以落实和解决。通过建议议案的办理落实,使得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人大代表加以实现,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如鄞州区云龙、邱隘、五乡等乡镇的自来水总管网建设问题,新城区交通网络完善问题、鄞州区城乡公交体系建设问题,都是几年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议案的提出,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加以督办落实解决的,达到了社会的进一步和谐。

3、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督政作用。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会成为一个地方不和谐的因素,在这方面,人大代表可以很好地利用自身优势,参与检查访“热点”,深入调查问“难点”,就地视察化“焦点”,及时督促化解不和谐的成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的过程。如今年对学前教育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情况、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均衡发展问题等等,区人大都适时开展调研督查,有效维护了和谐社会建设。人大的监督要着眼于针对性、事前性和时效性,即要明确对某些事情监督,是在办理完成之前监督,不做事后诸葛亮,监督要及时、准时、有实效。人大监督还要讲究方法方式,技能策略。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慎于监督,并接受监督,人大在监督政府工作的同时,又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也是社会的和谐之处。

4、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代言作用。近年来,人大信访工作日益突出,人大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数量大幅度上升,人大凭借其自身的职能特色,成为解决信访矛盾的有效渠道,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和谐。对此,人大代表就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视察、问询、调研、建议议案等手段,督促政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予以解决。这类现象突出表现在近年来比较集中的征地拆迁矛盾、新农村建设矛盾、城乡建设矛盾等问题上,这是人民群众对人大机构的信任,也体现人大的活力

(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社会基础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应采取各种形式积极组织并监督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有效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

 

 

                      (鄞州区五乡镇人大     杜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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