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陈孝华、周岳明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鄞州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孝华、周 岳明辞去宁波市鄞州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您好,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