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李红国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红国同志辞去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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