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张光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光宏提出的辞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您好,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您是本网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