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2016年11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东郊街道工作委员会;
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福明街道工作委员会;
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白鹤街道工作委员会;
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百丈街道工作委员会;
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东胜街道工作委员会;
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明楼街道工作委员会;
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东柳街道工作委员会;
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新明街道工作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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