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当次会议闭会后即进行宪法宣誓,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区长;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誓,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宣誓人数较多时,也可分批进行。
第七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
第八条 宣誓仪式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厅进行,也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它场所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举行宣誓仪式时,奏唱国歌。
第九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等参加宣誓仪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安排新闻媒体对宣誓仪式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宣誓具体事项的规定,分别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